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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人员
整理了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人员(教材新增),供参考学习: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教材新增)
1.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会计人员。
(二)从业要求(教材新增)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教材调整)
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2)类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会计职称的任职资格。
(3)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参加人员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七)总会计师(教材调整)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设置要求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3)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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