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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环境保护税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环境保护税。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二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提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注意: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 应纳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提示: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顺序和方法
1.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 不能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 减税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五)征收管理
1. 征收机构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征收。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 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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