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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法律责任的高频考点之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考点二 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
1.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
1.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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