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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印花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考点四 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
1. 纳税义务发生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受时贴花。
2. 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3. 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 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向当地征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自行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2)汇贴汇缴
①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②汇缴: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者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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