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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发表于: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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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款征收措施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的高频考点之税款征收措施。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点三 税款征收措施

(一)责令缴纳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额。

3. 如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

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 纳税担保的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3. 纳税担保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例题 · 多选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有( )。()

A.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B.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C.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答案】ABC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选项D不属于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

(1)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 · 多选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选项C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 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 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强制执行的范围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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