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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契税的基本内容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契税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 契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提示】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2.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房屋交换
C.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D.土地使用权赠与
【 例题1 · 多选题 】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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