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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 比例税率:对列举名称的27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2. 定额税率:对粘土、砂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3. 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二)计税公式和计税依据
1. 从价定率计征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 一般原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提示】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而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② 征税对象为煤炭
将自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提示】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但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③ 征税对象为原矿,但销售精矿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④ 征税对象为精矿,但销售原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⑤ 核定销售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Ø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Ø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Ø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
2. 从量定额计征
(1)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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