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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助理会计师培训班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发表于: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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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高频考点之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二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税务机关)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 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路径选择

(1)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①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提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③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议中不诉)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①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诉后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 审查方法

(1)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听证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提示】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 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4.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5.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 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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