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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发表于: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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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内容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高频考点之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一 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决定(维持、变更、撤销等)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

②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① 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② 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③ 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3.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 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 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统一受理与转送管辖

除上述第(1)种情形之外,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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