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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在会出现一定变动,考生在预习教材的同时,可以暂时跳过增值税计算的部分。现整理出本章考点精讲,以方便考生复习。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③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一般纳税人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A.向个人提供修理、修配服务
B.向个体经营者零售烟酒、食品
C.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D.向个人销售房屋
【答案】C
【解析】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D 三种情形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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