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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收优惠政策
在考生等待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之余,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高频考点之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记忆的东西很多,但是并不难,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五章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考点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形式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应纳税额、减计收入、优惠税率、加速折旧、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所得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林产品的采集;农林牧渔及其服务业
(6)牲畜、家禽的饲养;
(7)远洋捕捞;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种植——香花茶饮
养殖——海陆养殖
3.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 技术转让成本 - 相关税费
4.“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
1. 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题:单选题
甲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乙公司(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300万元,至12月31日仍持有该股权。甲企业在未享受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企业享受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300)×25%=425(万元)
B.(-300×70%)×25%=447.5(万元)
C. ×70%×25%=350(万元)
D.(×70%-300)×25%=275(万元)
【答案】B
【解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00×70%)×25%=447.5(万元)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应纳税额的抵免
1.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若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 境外所得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案例】
甲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来源于其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该项所得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0万元。甲公司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
【解析】
第一步,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税率=150×25%=37.5(万元);
第二步,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纳税款的比较,37.5万元>30万元;因此,需要在我国境内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
第三步,在我国境内的应纳税额=250×25%=50(万元);
综上,甲公司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50+7.5=57.5(万元)。
(五)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优惠税率
1. 小型微利企业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下列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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