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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资源税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 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环节
1. 一般规定
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提示】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开采出口)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
2. 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这里的“其他方面”主要指: ①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②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
1. 煤炭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为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
2.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开采企业将原矿销售或自用时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总结】征税对象为原矿的,开采企业不论直接销售原矿,还是将其加工成精矿以后销售,均在原矿或精矿销售时缴纳资源税,但是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3.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以金矿为例)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总结】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但不论开采企业销售金原矿,还是将金原矿加工成金锭、粗金、金精矿以后销售,均在原矿、金锭、粗金、金精矿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只是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例题:多选题
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金矿资源税纳税环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采金原矿销售的,在金原矿销售时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以自产金原矿加工金锭销售的,在金锭销售时缴纳资源税
C.纳税人以自产金原矿加工金锭自用(用于连续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在金锭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D.纳税人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销售的,在原矿移送时缴纳资源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纳税人自采金原矿加工金精矿销售的,在“金精矿销售时” 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在原矿移送时缴纳资源税,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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