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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追索权及诉讼时效中止
初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备考,初级会计师准备《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今日所说的是追索权及诉讼时效中止,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何为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答:
追索权,包括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
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期限是3个月;
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
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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