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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工资等所得的特殊规定(一)
无论你是否在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关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知识,你都应该了解一下,因为这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要掌握知识,还要学以致用,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学习!
【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P193,教材删除了5项增加了1项)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与教材相比删除了计算方法)
【小贴士】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数额免税,即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同时注意“平均”计算。
2.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注: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免税);
(2)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记忆关键词:扣、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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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工资等所得的特殊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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