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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新年也要加油鸭!在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其中《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梳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为了提高学习效率,贴心小编带来了网校老师总结的《经济法基础》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的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Fighting!
【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1.含义: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1】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记忆小贴士】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取得时负担的增值税可以计入财产原值扣。
【提示2】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不动产,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提示3】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提示4】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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