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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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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

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①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注意:是国内外,不论发表还是使用。原专利法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

②公开。包括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构成了新颖性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公开的方式 一是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包括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 二是使用公开。包括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 三是其他方式的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 公开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性标准,即凡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 公开的时间标准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的时间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指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这里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可实施性。即发明创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2)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3)具有有益性。即发明创造能够在经济、技术和社会等领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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