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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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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9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提示: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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