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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地役权
知识点二十八、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为他人不动产利用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局限于土地,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注意:地役权包括:取水权、通行权、眺望权等等。
2.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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