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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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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票据丧失及补救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1.挂失止付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解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1】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

【解释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②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l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l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3.提起民事诉讼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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