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安阳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校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试听课程
热门课程

安阳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校,中华的注会网课通过率是比较高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分立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二十九、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安阳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校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上一篇:注会经济法课程试听 下一篇:注会会计经济法视频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