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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三)纳税质押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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