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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
3、1%(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1%(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
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股东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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