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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重大事件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重大事件的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3)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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