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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练习题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 至2 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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