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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
(提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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