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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一、以登记为准(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新增的不动产
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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