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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交付的法律效力
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提供交付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
(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
(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的,直接找到交付时间;
(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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