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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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