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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提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除适用规定(适用征税)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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