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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二节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提供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提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下列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缴纳契税:
①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
这种交易业务,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交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④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
⑤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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