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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物权重合
物权重合
1、(提供物权重合)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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