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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提供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为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考试时给出含增值税销售额的,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一定含增值税,所以必须要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黄酒及其他应税消费品:
收取押金时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需要缴纳消费税;啤酒和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与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无关,但是啤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应并入销售额确定消费税适用定额税率的标准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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