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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代收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
1、(提供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消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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