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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的特征、分类
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1)不动产(2)动产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车,电脑等;
(二)物的特征 ★
(1)有体性
仅指有体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等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3)人的身体之外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
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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