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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第一节房产税税收优惠
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提供房产税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免)。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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