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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 经济法 预习资料:第四章(1)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之间股权或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股东的地位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等。
(2)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有自己的名称权,都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从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上进行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设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名称,没有法人资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例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一)转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担保的限制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例题】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原制度)
A、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C
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参与了表决,则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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