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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
(一)宪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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