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学习听一个老师的课还是多听几个老师的课,不要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网校身上。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3、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6、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8、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9、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0、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11、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2、施工节能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5、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16、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1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发布。
18、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19、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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