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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Z30 相关合同制度
2Z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成立之前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3)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4)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5)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3、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4、交货地点
(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交付;
(2)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
5、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收;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8、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9、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无理由拒收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买受人依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0、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2)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1、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物与从物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数物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货解除:
1)当批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向后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全部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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