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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讲解:2K施工合同索赔
2K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K12 施工合同索赔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一)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二)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原因分析与索赔项目)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一)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二)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三)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四)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五)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六)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考试中常见索赔事件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自然事件:遇到地质断层,地震、海啸、罕见大雨、一遇的大雨、异常恶劣的气候。
社会事件:战争、罢工
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GF--):--工期可以顺延,费用各自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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