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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析:2Z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消防验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3、环保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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