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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知识点二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之外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
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僳护勺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名镇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厂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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