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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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