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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
(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时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己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
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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