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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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