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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满1年后不签书面的
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情况、劳动者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社保、劳动防护、其他法律事项
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报酬、试用期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或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
试用期: 0≤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合同期: 3个月 1个月 3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国家主动干预的,书面的,分有效与无效,劳动者辞职自由,禁止一切担保(如押金、担保)
⊙劳动合同无效:违心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4.集体合同
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3)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书面、有效时间内、不违反强制规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足额支付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法律---(单位过错)
⊙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
⊙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定事由、人数、程序
⊙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占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裁员时,有效留下的三种人员: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极度弱势的人
(5)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工伤: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劳动合同;5-6级为大部分丧失,本人意愿;7-10为部分丧失,期满终止
三、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禁止承揽分包业务
2.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用工费用
⊙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的义务: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告知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加班费等、培训、工资调整
3.劳务分包企业:资格审查合格,方能从事资质等级范围的建筑活动 (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措施)
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每周休息至少一天
⊙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5倍(平时加班)、2倍(周六周日)、3倍工资(法定休假日)
2.劳动者工资
按月支付,货币形式,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劳动社保与福利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5年(12个月),5-10(18个月),10以上(24个月)
五、劳动争议
1.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有效期1年有效期)、诉讼
2.诉讼:不服仲裁,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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