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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 特殊诉讼时效。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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