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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 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复后由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 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 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 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的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P124)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P12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 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序进行分等,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元(含元)以上,不满0元的;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都为严重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0元(含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①工程倒塌或报废;
②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 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 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①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②凡造成10死亡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③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④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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