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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师培训
发表于: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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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136、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提示】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不安抗辩权--强调三点

(1)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来行使的

(2)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给付一方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一个月后乙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款的行为,法律上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一方所行使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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