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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72、垄断行为种类及垄断协议
(一)垄断行为种类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上下游经营者之间)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73、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其情形包括: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上述(1)-(5)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174、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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